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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入职受伤后算工伤吗?

2022-06-13 工伤认定 2,593人已围观

简介 冒名顶替入职受伤后算工伤吗? 职场中常见到一些人为了请假,不得不找人代替其上班,但是代替的人在工作中……

冒名顶替入职受伤后算工伤吗? 职场中常见到一些人为了请假,不得不找人代替其上班,但是代替的人在工作中却发生了工伤事故,这样的悲剧是谁也不想看到的,那么西安冒名顶替入职受伤后算工伤吗?西安工伤赔偿律师团队法务接下来为您介绍。

冒名顶替入职受伤后算工伤吗

案例回顾

2007年11月初周某某到上海打工,因为本人刚满18周岁,身份证尚在办理中,但又不得不找工作,所以周某某让在上海的叔叔帮他找了一位与自己的长相相似的李某某的身份证用来做求职登记。

2007年12月1日,周某某以李某某的名字和上海某劳务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将周某某派遣到上海某纸品加工公司担任操作工工作,并依法为周某某以李某某的名字缴纳了综合保险。

2008年6月20日,周某某发生工伤,纸品公司及时将周某某送至医院救治,之后劳务公司以李某某的名义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08年11月,劳务公司以李某某的名义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经鉴定为工伤等级7级。而此时周某某才承认自己当时的身份证是冒用别人的,自己的真实名字是周某某。

由于周某某本人与工伤认定及综合保险的名字不一致,周某某在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被拒赔。周某某不服,觉得自己才是真正和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自己所受的伤也是在纸品公司工作的时候发生的,于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劳务公司和纸品公司共同承担工伤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费等费用。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周某某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和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公司只是和一位叫李某某的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了为李某某缴纳综合保险的义务,李某某发生工伤后劳务公司已经为其申报了工伤和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因而周某某要求劳务公司和纸品公司共同承担工伤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费等费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依法裁定对周某某的申请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劳动者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用工登记发生工伤后在保险理赔时发生拒赔纠纷而引起的工伤赔偿案件,本案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都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一、周某某和劳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周某某认为自己当时冒用李某某的身份证是因为自己的身份证还没有办出来,当时虽然冒用但并不存在恶意,而且实际去用工单位纸品公司真正工作的是自己,纸品公司办理的工作证上的照片也是自己的,尽管名字是李某某。现在自己在工作中遭受到了工伤,用人单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公司则认为自始至终是和一位名叫李某某的人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员工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中周某某填写的信息资料都是李某某的,员工登记表中周某某也承诺了所填的信息为真实的,若有虚假,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补偿,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李某某遭受工伤后,劳务公司也积极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至于周某某冒用李某某的身份证之事是李某某在工伤认定后才承认的,因此劳务公司与周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义务承担周某某因工伤而遭受的损失。

那么,周某某和劳务公司之间到底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呢?

从周某某受工伤的事实来看似乎周某某确实是和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但是由于周某某自己冒用别人的身份证件作为用工登记,导致形式上和劳务公司之家存在劳动关系的是李某某,而不是真正的周某某本人,劳务公司也是和一位叫做李某某的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综合保险。周某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名叫周某某的劳动者和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所有的用工资料中周某某的名字从未出现过,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周某某和劳务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周某某的工伤赔偿遭到拒赔劳务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周某某认为自己遭受工伤后劳务公司应该以自己的名义去申报工伤,而不是以李某某的 名义,劳务公司在没有核实自己的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就去申报工伤存在过错,另外劳务公司和自己在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登记时也没有严格核实自己的真实的身份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正因如此才导致自己在工伤赔偿时遭到拒赔,因此劳务公司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劳务公司认为在对周某某进行员工登记的时候已经告知过要求其填写真实的信息及填写虚假信息的后果,对于周某某提供的身份证件上的照片由于自己没有专业的鉴别工具,凭肉眼很难辨别身份证上的照片和其实际本人之间的区别,因此按照周某某提供的身份资料为其缴纳综合保险并办理工伤认定等事宜已经依法履行了自己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周某某在工伤理赔的时候遭拒赔都是他自己提供的虚假资料引起的,自己并没有任何过错,因而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的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者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资料也有核实的责任,但如果因此要求已依法为录用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来承担冒用他人身份证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显然不公平。也正因为如此,仲裁委最终裁决对周某某要求单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三、求职切记部不要提供假信息

周某某输掉这场官司应该说是在情理之中。然而,尽管周某某有错,但作为一个工伤事故受害者,就要因此承担得不到工伤赔付的后果也不公平。工伤保险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保护职工的权利,对受伤事故伤害的职工进行求治和补偿。在周某某属于工伤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显然违背立法的初衷。

使用假身份证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但仅以身份证是假的就将周某某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显失公平。 周某某的处境令人同情,应该说本案的过错终究是他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应聘工作,这个教训是深刻的,所以我们由此也提醒劳动者,求职工作切记不要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可能会害人害己。

西安工伤赔偿律师团队法务,民法典规定了诚信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如实说明的义务。社会保险法亦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如何处理和追责作出了规定。冒名入职者违反诚信原则,以虚假身份入职,在发生工伤后以虚假身份申请社保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当然不能得到支持。生效裁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了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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